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 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 19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 〔2019〕2号)精神和《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供水而兴建 的各类饮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上级专项 资金、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 基 金 。
(一)上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
(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我县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计 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财政局 设农村供水维修养护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筹资情况,每年 按县水利局、财政局研究确定的县级资金分配方案拨入乡级专户 包干使用。
(三)从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水厂水费收入的5%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单位每季 度足额缴存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财政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 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 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条 上级和县级安全饮水维修资金实行年度分配制度, 包干使用。县水利局要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分配、管 理、监督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 项目实施、验收等,并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 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条件及范围。
(一)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交 纳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记录及相关凭证。不能及时交纳维修养护 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人为原因造成 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新建 农村饮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 的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二)对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小型维修, 由村委或各处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 在2000元至100000元的维修项目,由村委或供水单位向所在乡
(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制定方案组 织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按照拨付程序到乡(镇)、街道办财管所报账; 超过100000元的维修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饮水 安全巩固提升项目进行解决。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 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 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 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 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 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 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 为维修养护项目。
第六条 县督查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将从维修项目实施是 否及时、举报电话投诉量、网络舆情件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对各乡镇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排名,按照排名优者奖劣者 惩,并影响第二年资金分配。
第七条 年度资金90%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协商分配后,将 指标下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资金分配表每年度调整。剩 余10%作为年度奖励资金,在年度考核后,按照排名先后进行奖 励。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 行,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要加 强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由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