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政〔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进一步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经县十五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的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及配套的商业部分,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 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的不动产、军事用地上的房屋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
二、申请主体
1. 原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 原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或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办理,无继承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代为申请。
三、解决办法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可按现状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的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按本意见确定的出让金缴纳标准补缴出让价款。
2. 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用土地的宗地界线清晰、经地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异议的,报经县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按本意见确定的出让金标准补缴土地价款。
3. 土地出让起始日期按建设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建房时间证明确定。
4.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登记的房屋为住宅,占用土地规划为办公、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对应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
(二)关于规划核实手续不完善问题
对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规划核实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现状指标说明,经县政府同意后作为规划认定意见。相关核实手续或规划认定意见可作为不动产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关于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问题
1.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工程验收备案等手续的,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
2. 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已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由住建部门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和消防意见出具认定意见;未取得质量监督报告的,由建设单位或代为申请主体提供质量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达到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由住建部门根据质量鉴定报告和消防意见出具认定意见。
3. 因消防问题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单位或代为申请主体提供消防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合格的,经县住建部门认可后,可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
(四)关于房屋与土地主体不一致问题
因房屋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查阅登记簿,房屋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按照不动产转移登记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
(五)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计算标准
居民住宅类土地出让金直接按照基准地价核算,非住宅类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全额核算。房产所有者所持房产证用途为住宅,楼房属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设的(以房产证档案记载的房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按洛宁县2003年基准地价的40%核算;属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建设的,按2015年基准地价40%核算。
四、其他有关要求
实际工作中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市政府或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市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清理化解行动专班出台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