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范围
1、东至经五路延线、西至民族路延线;南至新S319省道,北至凤翼山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物流园区(点)、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旋挖钻机、高空作业平台车、场内车辆(非公路车辆)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经检验,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或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
3、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
三、禁止使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县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止使用区域内,新增非道路动力机械必须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止使用区域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符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即悬挂环保号牌、携带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卡”、机械信息登记完整、定位正常在线和尾气排放合格等。
(五)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六)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