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2024〕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2024〕12号
申请人:石**,男,汉族,2***年*月**日出生,户籍地:**省**市**区**镇**村**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洛宁县**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141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石**认为被申请人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提出的投诉举报未向其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石**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其邮寄的投诉举报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履职。
申请人石**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A84106425437)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举报洛阳**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厂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20日签收,申请人却未收到是否受理投诉举报的答复。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举报投诉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商品信息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洛宁县**局称:我局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后经核实后于2024年4月30日依法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2024年5月8日因信件无人签收被退回,2024年5月28日我局再次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文书,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签收。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邮寄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审理后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反映洛阳**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核查后于2024年4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调解通知书》,该信件被拒收退回。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再次向申请人邮寄该信件,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的职责,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了是否立案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予以回复,因信件邮寄原因造成申请人未及时收到回复书应属被申请人工作瑕疵,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石**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