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2024〕10号
时间:2024-07-09 15:02
来源: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2024〕10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县**乡**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洛宁县**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141号,法定代表人:王**,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15日通过网络平台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河南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事,要求被申请人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说明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理由。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驳回刘祖明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