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2024〕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2024〕3号
申请人:赵**,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县**乡**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洛宁县**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赵**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作出答复。
申请人赵**称:申请人系**广场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河南省**县,因民事纠纷需要调查不动产项目的相关信息。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该项目的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等共计五项内容。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签收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3年11月22日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仍未就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EMS邮寄底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洛宁县**局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了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等共计五项内容。因该项目早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已经办理了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的同样内容,也向洛宁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办提交了相关材料,由县政府公开办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人住址为**县**乡**村,通讯地址却为:**市**区**街道**号,申请人无工作单位,无委托书,提供的电话号码为辽宁沈阳,被申请人无法正确识别申请人的身份及联系通讯方式。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已向洛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提交,洛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已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同一事项两个申请,加大了行政行为的成本。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理由均不成立。
本机关审理后查明: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批前公示;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图;4.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5.建设项目效果图、鸟瞰图 、日夜景效果图、竣工后的建筑物图片(内部图);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现势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该项目的空间图层、建筑单体 (shape 格式、电子版)。被申请人于10月25日签收该信件,因认为申请材料不明确,无法正确识别申请人的身份及联系通讯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一直未作出答复。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处理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