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5日
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使用绩效,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县财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央及省、市级资金、债券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街道)和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采用政府投资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 县发改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评审、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结算审查、财务决算;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招投标监督职责。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储备制度。县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上级政策资金投向,组织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建立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不同,分别纳入A类、B类、C类储备项目库。具体为:
A类:项目保障要素齐全、当前急需实施的项目;
B类:下步需要实施、需完善保障要素的项目;
C类:着眼长远先行储备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库实行不定期申报的办法。县发改委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八条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6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最新要求。项目可研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申请立项。工程建设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行文申请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需提交资料:项目单位请示文件、《项目可研报告》、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条 可研评审批复。县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内容包括:
1.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 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提交招标方案,县发改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核准后的招标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如因财政预算评审价格改变或其他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报县发改委核准。
第四章 财政评审
第十二条 1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概算评审。其中,10万-60万元项目直接报财政评审,6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立项审批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所需资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评审申请表》、项目预算书(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图纸和与工程概算相关的其他资料,项目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财政评审后,由项目单位填写《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表》(审查表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评审金额、招投标方式、资金来源、项目单位、招标采购监督部门等事项),按程序报县财政局、发改委、县政府审查。其中,投资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报县长审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开展采购和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和县政府审查意见,办理采购手续。项目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不晚于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发布项目招标采购信息公告)30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1. 零星采购标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其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60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招标及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交易中心办理。
3. 招标投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限额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县财政局出具的《洛宁县政府采购备案表》,需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手续。需提供资料:《洛宁县政府采购备案表》、业主单位项目信息采集表、项目业主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代理机构承诺书,以上内容齐全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项目进行挂网招标。
第十六条 申报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政府资金不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报告,不得选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制作招标公告时,应要求参与投标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善。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全流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涉及项目手续办理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快推进、早投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已招标项目的投资和工程量。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填写《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事项审查意见表》,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审查手续,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单次变更不超概算10%的,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在10万元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审定,变更在10万-5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变更在50万-100万元由县长审定,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投资变更超出概算10%以上,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县发改委。县发改委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条 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程序进行报批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所在乡(镇、街道)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备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保证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更新项目进度信息,每月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每月在国家重大项目库及河南省项目调度系统内完成项目调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审核,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和商务局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规避招标等违法活动进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政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停、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1. 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政府审查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2. 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
3. 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4. 不按照审批的方式进行采购,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的。
5. 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6.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部门批复在我县境内实施、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县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公司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