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赵村镇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时间:2024-10-22 16:02 来源:

一、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有关规定条件的(此类家庭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申请获得低保。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应按户纳入低保,其他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的认定范围按照卫健、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四、申请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出院小结、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出院小结、大额支出费用票据、收入声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同时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河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

  2、申请受理。村受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明确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发起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4、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支出推算等方式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被调查人员、调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一名镇工作人员。

  5、民主评议。村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以村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对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无争议的低保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6、公示。村将民主评议通过人员名单在公示栏公示7天。

  7、镇民政部门审核。镇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出具书面告知书。

  8、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审批告知书。

  9、审批公示。镇人民政府对拟批准对象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公示7天。

  六、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办理地点:赵村镇人民政府

  七、联系方式

  0379-66041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