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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10-10 16:22 来源:

  宁政〔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县政府组织对2023年12月底前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修订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公布如下:

  一、对《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肉牛奶牛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2〕17号)作出修订。删去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七)招商引资保障。对新进驻洛宁大型养牛企业,除享受以上普惠政策外,按照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原则上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优惠事项”。

  二、对《洛宁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政文〔2023〕2号)进行修订,该文件承办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修改,并按照程序报县政府重新发布。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停止执行。

  三、废止《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应用企业信用档案的通知》(宁政办〔2018〕56号)。

  四、废止《洛宁县2021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宁政文〔2022〕13号)。

  五、废止《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小流域“两清一护”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21〕30号)。

  六、废止《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洛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2022〕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9月30日

 附件:《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