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补贴办法

时间:2024-10-09 09:45 来源:

法律援助中心,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引导和激励广大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优抚对象等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以及《洛阳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洛市司〔2020〕7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洛宁县法律援助案件评估及补贴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宁县司法局         洛宁县财政局

                                                 2024年2月7日

 


宁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县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资金的社会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以及《洛阳市市级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洛市司〔2020〕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法律援助案件,特指刑事辩护和代理案件,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按照以案定补、以质定补、以量定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章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评估标准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以河南省司法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的《河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河南省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为根本依据。

第三章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与等级确定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估采取以下方法:

(一)庭审旁听;

(二)案卷检查、抽查;

(三)回访受援人;

(四)征询司法机关意见;

(五)同行评估;

(六)其他形式。

第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日常检查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环节,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专人负责。

评估人员依据评估标准对结案案件评定等次,出具初评意见。初评不合格的案件,由初评人员指明原因,责成案件承办人员改正后重新进行初评,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结案卷宗提交时间不符合案件归档时限要求的,不予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但确有证据证实办案部门未将结案文书告知或送达承办人的情形除外。

复评人员对初评合格以上等次案件进行复评,独立评定等次,出具复评意见。初评和复评评估意见一致、均评定为合格的案件,直接确定该案件评估等次为合格。

(二)同行评估。

初评复评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受援人不满意的案件、初评或复评结论为优秀、良好、不合格等次的案件,进行同行评估。

同行评估每季度开展一次。由二至三名同行评估师依照评估标准,对同一案件进行独立评分,各自分别填写单项评分、单项评语、案件评估等次和总评语。

两名同行评估师评估等次一致的,可直接确定;两名同行评估师评估等次不一致的,应增加一名同行评估师进行独立评估,并按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等次。

经同行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向案件承办人告知评估结论。承办人如有异议的,应在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办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另行安排同行评估,重新评估以一次为限。

(三)上级抽查评估。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后自觉接受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抽查评估。

第四章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第七条 一般情形

(一)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1200元。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8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第八条 提高案件补贴标准的情形

(一)民事、仲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有 2 个以上受援人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每增加 1个受援人增加补贴 100元,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二)提供刑事案件辩护的同时,又参与附带民事部分代理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100元;

(三)对受援人是外国人、少数民族、聋哑残障人士等需要翻译的,翻译费用经县法律援助中心核定后额外予以补贴。

(四)在洛阳市内跨县区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200元;省内跨市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500元;跨省办案的,每件按基本补贴标准增加1000元。

(五)在省、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案件质量评估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补贴标准分别上浮40%、30%和20%;

(六)县委、县政府委托办理或督办的案件,补贴标准上浮20%;

(七)在全县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案件,补贴标准上浮20%。

第九条 核减案件补贴标准的情形

(一)符合法定终止情形,案件承办人员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后经审查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阅卷的,每件支付办案补贴30%;

(二)已会见被告人、但未出庭辩护或未提交辩护词的,每件支付办案补贴50%。

第十条 不予发放案件补贴的情形

(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不负责任出现必要的关键性证据收集不完备、延误出庭、错过诉讼时效等,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向受援人或其亲属索要财物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或其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拒绝、拖延或无故终止法律援助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

(八)案卷归档不及时结案超过三个月、材料不完整重要材料缺失、装订不规范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评估结果、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