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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47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宁政办〔202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洛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2日

  洛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2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危害,加强对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编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洛宁县境内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所指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1.4.1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4.2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4)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经调查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5)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

  1.5事故的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5.1特别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洛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救援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主要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商务、科工、住建、交通、卫健、环保、民政、气象、旅游、通讯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2.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科工局、文广旅局、开发区管委会、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气象局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见附件)。

  2.2.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部署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修订《洛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4)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

  (5)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2.3.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

  主 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其他班子成员及局属机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办公室设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2.3.2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协助指挥长做好日常制度建设、应急装备设施和更新等管理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特种设备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积极参与救援。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该现场指挥部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派,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专业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成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人员、交通、通讯设备等救援资源,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初步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研究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疏散事故人员和物资。下设抢险救灾、技术处理和现场施救三个小组,开展相关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及事故发生地派出所等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成。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牵头,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设施,保证应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畅通,提供救援人员生活后勤保障。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协助配合,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卫健委和新闻媒体组成。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对外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善后工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以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重大违法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加强预警:

  (1)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关系重大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电站锅炉、医药化工等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主动召回或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责令召回缺陷产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4)应当召回而未及时召回、因本质安全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4)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3预警级别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即: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重大,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一般、蓝色)预警。

  预警分类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相应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划分也应当为Ⅳ级,如下表:

  案件严重性

  (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 重大

  (Ⅱ级) 较大

  (Ⅲ级) 一般

  (Ⅳ级)

  预警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预警级别标识 红色 橙色 黄色 蓝色

  3.4预防措施

  3.4.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3)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4)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特种设备检验率100%;

  (5)对特种设备开展定期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6)对经检验判为监督运行的特种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对未经检验和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3.4.2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对严重事故隐患的治理加强跟踪,严格实施隐患治理闭环管理,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局报告。

  3.4.3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县市场监管局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依托县政府应急信息平台,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4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遭遇爆炸、停电、火灾等事故;

  (2)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3)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县政府启动本预案。

  4事故应急救援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上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部门;同时,按照“统一指挥、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要求,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指挥部依据掌握的信息,启动本预案中相应级别进行应急响应。

  4.1.2应急响应级别

  (1)应急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2)应急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3)应急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4)应急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及以下且特种设备直接引起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发生不构成一般事故以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且造成的后果较小的,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4.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内容

  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做好下列工作:

  (1)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3)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4)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污染环境;

  (8)特殊险情的处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组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区域、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报请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实施;

  (9)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

  (10)中止救援。在特种设备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无法实施救援,无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4.3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县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县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4.5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别的不同以及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已恢复正常生活。

  4.6善后处理

  (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需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事故救援结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安抚、救助、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按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配合或参与调查组工作;

  (6)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事故报告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及时、准确地出具事故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110、119、120,同时于30分种内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电话:12315、66265002;

  (2)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局。

  5.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6应急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交通和通信保障: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的物资、装备储备,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县应急、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卫健、交通、环保、民政、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警戒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监测、通讯联络和善后处置等应急保障;

  (2)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在条件允许时,鼓励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智能监管系统,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情况;

  (3)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指挥部指令,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协调调用相关单位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防护器材、应急车辆、抢险救援设备设施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解决,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

  7事故的结案

  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8.2本预案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 各成员单位电话号码

  2. 专业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附件1

成员单位电话号码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

县委宣传部

66231265


2

县应急管理局

66231967


3

县市场监管局

66265002


4

县公安局

63136602


5

县住建局

66231681


6

县交通运输

66231202


7

县水利局

66231519


8

卫健委

66297655


9

生态环境

66231614


10

县商务局

66289800


11

县科工局

66231159


12

县文广旅局

66231973


13

开发区管委会

66268816


14

县气象局

80857066


15

县消防救援大

66230119


16

县供电公司

62932226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7

永宁街道办事处

66231916


18

王范回族镇政府

66282003


19

城郊乡政府

66237818


20

涧口乡政府

66139001


21

陈吴乡政府

66121883


22

赵村镇政府

66041886


23

景阳镇政府

66011999


24

底张乡政府

66171778


25

兴华镇政府

66111888


26

下峪镇政府

66061810


27

故县镇政府

66033668


28

上戈镇政府

66051828


29

罗岭乡政府

66101866


30

长水镇政府

66021887


31

马店镇政府

66142836


32

东宋镇政府

66071908


33

小界乡政府

66152288


34

河底镇政府

66091880



附件2

专业救援机构电话号码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备注

1 电梯救援单位

永宁电梯有限公司 13703797072 雷俊峰

2 液化气堵漏单位

石化供销有限公司 13949220868 邢江涛

三兴燃气有限公司 13233900796 王东民

3 天然气堵漏单位

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18137133881 张水雷

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18605440408 马效港

中燃宏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13213528931 李鹏鹏

豫天新能源有限公司 13689431722 徐广亭

附件:《洛宁县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