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洛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洛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涉灾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等工作,协调落实救灾救助相关事项。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人武部、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林业局、气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2.2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视灾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的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县减灾委和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办公室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2.2.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2.2.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
2.2.3 生活救助组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应急期、过渡期等救灾救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及时规范发放救灾救助资金。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工信和商务局
2.2.4 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收集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向灾区紧急调运县级救灾物资;视情况组织开展县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申请和分拨省、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和商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
2.2.5 救灾捐赠组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协调社会公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和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灾区救灾捐赠款物发放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
2.2.6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2.2.7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和安置点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牵头单位:县卫健委
成员单位:县工信和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
2.2.8 新闻宣传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文广旅局
2.2.9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灾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确定补助对象,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灾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制定我县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牵头组织县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其基本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减灾能力调查评估;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现场调查等工作,推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提出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灾款物分配建议,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政府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和协助做好灾区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支持;督促指导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县委宣传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县人武部: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发生重特大灾情时,根据县政府和灾区政府请求,协调驻地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发改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并协调有关项目建设;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负责承担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指令按照程序调出救灾物资;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食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教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协助灾区政府、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工作。
县工信和商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稳定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以及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物资储运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工业相关行业灾后复工复产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灾害期间灾区社会秩序稳定;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调查工作;配合灾区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安全畅通;依法打击灾区盗抢违法犯罪,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灾区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会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类社会团体开展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动员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县司法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工作。
县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县人社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受灾人员就业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宣传地质灾害防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负责做好灾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
县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建议并指导当地实施;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指导灾区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县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县城区被毁坏的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对全县水利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供水设施的修复;参与水旱灾情的核查、评估工作。
县城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县城区的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县城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洪、除雪等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县城区道路垃圾清运、路面积水排除等市容市貌恢复。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市场保供工作;帮助、指导受灾人员开展灾后生产恢复;组织调查农业灾情信息及损失情况,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受灾困难群众纳入监测对象,实施精准帮扶,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县文广旅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报救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我县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
县卫健委: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因灾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预防控制因灾传染病疫情发生、流行;适时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和恢复重建政策落实、项目推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依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管控措施,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县统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配合县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
县林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县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调查评估工作;在县政府组织下,编制全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县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提供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和对策,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县税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灾减灾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全县税务系统防灾减灾相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我县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灾害救援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县红十字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现场救护;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供电公司: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灾区损毁的电网资产供电设备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电公司供电区域的电力供应;指导重要用户抢修所属电力设施。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灾区通讯网络设施的抢修工作,架设临时设备,做好应急救助期间的通讯网络保障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县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措施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林业等部门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人防部门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况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通过电视广播、手机信息、警报设施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3)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4)通知县发改委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并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 2 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立即上报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按要求逐级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在 5 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通过县委宣传部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6)县卫健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灾区政府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级支持。收到市级拨付救灾资金批复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办公室。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1 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 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分配救灾物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县消防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8)县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牵头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5%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特别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等,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县委、县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市政府支持。收到市财政拨款或市政府拨付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批复后,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分配救灾物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5)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委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7)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的应急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8)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工信和商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升级
当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标准时,按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县应急管理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份牵头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6.2.2 县应急管理局要在每年10月初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并以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6.2.3 根据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下达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通知,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进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鉴定并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及时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建立需政府重建修缮房屋台帐,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县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全县需政府重建修缮房屋台帐。
6.3.2 根据对全县需政府重建修缮情况的最终审核,以县政府或以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的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待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与县级配套补助资金一起,与县财政局会商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至乡(镇)、街道办专项用于补助群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3 县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受灾情况和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明确重建工作政策方针、重建对象、目标任务、资金补助标准、落实措施、完成时限和检查督促方法等内容。
6.3.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6.3.5 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生领域社会救助。县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宅基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县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县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财政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并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建立和完善县级与中央、省、市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7.1.2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要首先将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其次应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灾害救助资金补助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7.2 物资保障
7.2.1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县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3 县、乡两级救灾物资储备棉衣被、帐篷等物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方案,与县财政部门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县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县应急管理局要与食品、饮用水等生产厂家或大型超市依法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在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群众临时饮食困难时,紧急购置食品和饮用水,对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实施饮食救助。建议政府启用县级救灾预算资金。
7.3 车辆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选择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全县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核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用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4.2 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县灾情信息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3 县减灾委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
7.4.4 县、乡两级要建立完善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如便携式笔记本、发电机、野外照明装备、卫星电话、便携式帐篷和工作人员防护服等。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5.2 加强对救灾装备物资器材的监督管理,落实日常管理制度,确保装备器材技术状态良好,并及时补充和更新。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 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7.7 社会动员保障
7.7.1 依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7.2 根据受灾和灾区需救助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县应急管理局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