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洛宁县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部,洛河中游,山峦起伏、沟壑纵横,地形复杂多样。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数量多,位置分散,管理难度大。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精神和《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24年2月29日印发了《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办法》)。
二、起草过程
由县政府办牵头,县水利局配合起草的《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初稿形成后,集中征求了相关责任单位及用水管理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定稿。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印发并公开。
三、主要内容
《管理使用办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维修养护基金来源
基金来源主要为上级专项资金、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
第二部分: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条件及范围
(一)使用条件:对于不能提供交纳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人为造成工程损坏的、新建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备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二)使用范围:
维修基金仅用于维修范围在2000-100000元的项目,对于少于2000元的由供水单位自行解决,超过100000元的申报安全饮水巩固提升项目;修养护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
第三部分:维修养护基金分配、考核及监督
年度维修养护资金的90%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协商分配,将指标下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资金分配表每年度调整。县督查局、水利局从多方面对各乡镇维修养护工作进行考核后,剩余10%用于年度奖励。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
四、文件特点
《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了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对象、资金来源、使用条件及范围、资金分配、考核监督体系。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划分,避免了维修养护工作过程中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相互推诿行为。
五、解读机构
洛宁县水利局
联系方式:66232009;66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