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宁政办〔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精神和《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供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上级专项资金、县财政补助资金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
(一)上级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配套资金。
(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我县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计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财政局设农村供水维修养护专户存储,专账管理,根据筹资情况,每年按县水利局、财政局研究确定的县级资金分配方案拨入乡级专户包干使用。
(三)从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水厂水费收入的5%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单位每季度足额缴存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财政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条 上级和县级安全饮水维修资金实行年度分配制度,包干使用。县水利局要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分配、管理、监督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安全饮水项目实施、验收等,并履行资金拨付手续。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维修养护资金。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条件及范围。
(一)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交纳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记录及相关凭证。不能及时交纳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二)对维修费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或各处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2000元至100000元的维修项目,由村委或供水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完毕后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按照拨付程序到乡(镇)、街道办财管所报账;超过100000元的维修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进行解决。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第六条 县督查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将从维修项目实施是否及时、举报电话投诉量、网络舆情件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各乡镇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排名,按照排名优者奖劣者惩,并影响第二年资金分配。
第七条 年度资金90%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协商分配后,将指标下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资金分配表每年度调整。剩余10%作为年度奖励资金,在年度考核后,按照排名先后进行奖励。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要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由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 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