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为加强县城区域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群众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必须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二、在县城区设置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为:洛宁县同心路以西,民族路以东,滨河大道以北,凤翼路以南。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个人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根据洛阳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销售、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具体品种如下: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个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到地面的距离)。在禁养的犬种中,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 四、重点管理区域内一户限养一犬,并需对犬只进行免疫,及时办理养犬登记。 五、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超过1.5米的犬链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系带犬牌,并避开人群出行高峰时段,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有效控制犬只吠叫、追咬,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贴身约束等措施,或者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六)遛犬时应当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在楼道、电梯等区域便溺; (七)不得携带犬只在城市景观水系以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 (八)不得进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教育医疗场所; (九)不得进入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六、县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准养登记等工作,查处《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县城管局负责对重点管理区无主犬只、流浪犬只的控制和收缴,依法查处违规携犬进入公园、广场以及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城市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登记、检疫和疫情监测,依法对犬只诊疗防疫和犬尸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卫健委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预防接种和狂犬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七、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文明养犬,不得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养犬纠纷,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向县公安机关或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九、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加强养犬管理,需要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公安110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和投诉。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有关条例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城管局依据《洛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洛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