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一、材料起草背景、依据
连翘是我国三级野生中药材保护资源,我县野生连翘资源丰富,品质优良,吸引到大量外地客商到我县收购。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连翘价格持续上涨,受利益驱动,各地客商纷纷争相抢购。正常7月下旬成熟的连翘被提前抢青采收,野生连翘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同时,连翘抢青采收,也造成连翘产品成熟度不够,药用成分含量不足,产量降低,品质下降,严重损害了我县连翘的市场声誉和经济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域内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拟发布此通告。
二、起草过程
县园艺技术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19日形成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初稿。之后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日上午下发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征求意见,县政府办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于20日上午印发给县直相关单位及15个乡镇书面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7月12日下午通过第26次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了现在的《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对照2020版《中国药典》检测项标准,将每年全县连翘的采摘时间确定为7月25日之后,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抢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采取召开会议、巡查管护、刷写标语、张贴通告等措施,把禁止连翘抢青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对照各自职能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抢青采收、对未到采收期在县范围内收购连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禁止连翘抢青的自觉性。
四、该文件主要特点
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周知性和行业性。
五、解读机构
农业农村局、园艺技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