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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

时间:2023-07-21 09:47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规--2023--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连翘采收秩序,切实提高连翘产量和药用功效,维护洛宁连翘的品牌和声誉,根据《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县域地理区位和气侯特征,对照2020版《中国药典》检测项标准,将每年全县连翘的采摘时间确定为7月25日之后,在此之前的一切采摘、收购、销售行为,均视为抢青采收,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严禁连翘抢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辖区内连翘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采取召开会议、巡查管护、刷写标语、张贴通告等措施,把禁止连翘抢青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发现连翘抢青采收行为的,立即制止。

  三、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安排连翘采收工作,加强连翘市场趋势、抢青危害性等信息的宣传,农业执法大队要加强巡查管护力度,及时制止抢青采收行为。

  四、县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盗采、抢摘他人连翘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市场监管局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我县范围内收购连翘的企业和商贩予以查处。对未到采收期在我县范围内收购连翘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采摘连翘时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查处。

  七、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加强对严禁连翘抢青采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禁止连翘抢青的自觉性。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洛宁县农业农村局 66220001

  洛宁县林业局 66231995

  洛宁县公安局 110

  洛宁县市场监管局 12315

         政策解读: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