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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受理回应机制》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3-06-13 09:50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 (2021)2号)等有关规定。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

  二、起草过程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主要内容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主要包括接收方式、受理范围、受理主体、投诉举报的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等五部分。

  (一)接收方式:应当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

  (二)受理范围:单位或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

  (四)投诉举报的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意见。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做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处理结果反馈: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四、解读机构: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政策原文: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