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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复终〔2023〕1号

时间:2023-05-05 16:05 来源: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政复终〔20231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街6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141号。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刘某又向本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