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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复决〔2023〕1号

时间:2023-01-13 10:35 来源: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政复决〔2023〕1号

  申请人:××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号××号楼××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

  被申请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洛宁县洛浦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杜朝辉,局长。

  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2022年9月2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公司关于洛宁县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负压隔离病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书,投诉:1.被投诉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拟派投标项目的项目经理承担有在建项目;2.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刻意压低投诉人得分;3.投标代理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建工程”和“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定义不清,有刻意量身制定条件嫌疑。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向投诉人下达《投诉补正通知书》,投诉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经我局调查,被投诉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在××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生殖中心工程合同履约期间变更项目经理魏××,已经该项目发包人××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管理处同意,虽未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但项目经理变更的事实应当予以认可;经核查评标报告中各投标单位商务标报价评审得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评审得分、措施项目费评审得分、主要材料单价得分,均计入评审总得分,不存在刻意压低压价。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申请人××公司称:一、关于被申请人认定中标单位提交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有效的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提交《评标结果质疑函》时提供的项目经理承担在建工程的图像及录音等,可以证明中标单位提供的2022年9月8日项目完工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由中标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可知,中标单位项目经理所在的在建项目至2022年9月23日的项目经理仍为中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魏××。中标单位提交的变更项目经理申请至今仍未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二、关于被申请人认定评标委员会均已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不存在刻意压低申请人得分的问题。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未正面答复申请人提交的诉求(分部分项未计入总分)。三、关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的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下达的《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补正通知书回复意见》,明确表示被申请人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已超出一个私营企业正常的业务能力范围。综上,被申请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称:一、申请人于2022年9月18日提供的图像及录音材料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项第(3)条要求“项目经理中标后无在建项目”,申请人在开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未提出问题,视为申请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申请人所提供的图像及录音材料不能证明中标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并且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了项目经理变更证明,被投诉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在××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生殖中心工程合同履约期间变更项目经理魏××,已经该项目发包人××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管理处同意,虽未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但项目经理变更事实应当予以认可。二、申请人提出评标委员会刻意压低申请人公司得分,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明材料,经被申请人核查评标报告及各评标委员详细评分情况,未发现刻意压低申请人得分问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并于2022年10月10日下达投诉处理决定书。综上,申请人针对行政处理决定提出的问题不存在,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理后查明:招标人洛宁县人民医院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洛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就洛宁县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负压隔离病房建设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于2022年9月14日在洛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开评标,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和抽选的社会监督人员进行了全过程监督。通过评标委员会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送电子文档标书的14家投标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三家: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候选人为安徽省××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22年9月15日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司于2022年9月18日向招标人提交《评标结果质疑函》,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9月21日进行了异议答复,于2022年9月23日发布洛宁县公共卫生医疗中心负压隔离病房建设项目中标公告,公布正宇××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公司又于2022年9月26日向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书》,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拟派投标项目经理承担有在建工程、评标委员会刻意压低投诉人公司得分、招标代理公司有串标嫌疑。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投诉人正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将承包的××市中心医院××分院项目生殖中心工程原项目经理魏××予以更换的事实,认定被投诉人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分过程中不存在刻意压低得分的情况。

  本机关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审查、调查职责,对中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认定并无不当,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的认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公布、九部委23号令修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