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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洛宁上岭风电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3-06-01 18:12 来源: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政公〔2023〕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之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3〕670号)同意我县征收上戈镇池洼村集体农用地0.0304公顷;上戈镇九龙涧村集体农用地0.2723公顷、未利用地0.1045公顷;国营上戈林场国有林地0.0507公顷,合计0.4579公顷,作为洛宁上岭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用途:

  地块1:征收上戈镇池洼村集体农用地0.030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旅游路),拟作为建设用地。

  地块2:征收上戈镇九龙涧村集体农用地0.376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拟作为建设用地。

  地块3:国营上戈林场国有林地0.050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拟作为建设用地。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上戈镇池洼村位于4103280503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0万元/公顷;上戈镇九龙涧村位于41032806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5.5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分配使用,社会保障费支付给洛宁县社保中心,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