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一、材料起草背景、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牵头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后,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改革赋予了村组以及“事前”监督和初审的职能。为了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新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更加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审批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走上正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二、起草过程
仔细研读理解新法赋予农业部门的新职能和要求后,于2022年1月起草了《洛宁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16日下发执行,对农户改建、翻建、扩建进行了先行指导。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洛宁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初稿进行了研究讨论,并于2023年2月,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适用范围、一户一宅认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管理、原宅基地和自建房面积超标、城市规划区(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及乡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农村居民宅基地资格权等问题,经过与上级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部门沟通汇报,与孟津、洛龙等试点县区沟通交流,对照各级法规和文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于2023年5月,经县委和政府领导审阅签发。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从部门职责、规划管控、申请条件、审查审批流程、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宅基地的定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所有权属、申请宅基地建房原则、相关部门和乡镇及村级的主要职能;第二章规划管控,主要是规定了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范围;第三章宅基地申请条件、用地面积标准,主要是规定了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不予批准的情形,明确了申请宅基地面积依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省、市相关要求进行确定,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第四章宅基地的申请审查、审批验收,主要是规定了农户申请程序和村民小组、村级组织工作程序,乡镇职能部门联审联批制度,落实“三到场”要求,以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第五章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主要规定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加强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第七章责任追究,主要是规定了明确各级责任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章是附则,对办法的生效日期进行了规定。
四、该文件主要特点
1、关于农村宅基地适用范围问题。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包括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农村村民自建房改建、扩建和翻建。城市规划区(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及乡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2、关于一户一宅认定问题。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申请人身份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人应当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户”的确定可以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成果,也可以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按照“一事一议”程序认定。
3、关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管理问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房屋不能改建、扩建和翻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
4、关于原宅基地和自建房面积超标问题。明确了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自建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和翻建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原核定面积;对因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和进城镇定居或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而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采取有偿方式引导自愿退出;违法违规占用且恶意强占多占的宅基地和农房,须无偿拆除退出。
五、解读机构
洛宁县农业农村局。
附件: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