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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23:09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办〔2023〕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14日

  洛宁县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全县重大战略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豫委发电〔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是指各预算单位年度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外的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

  第三条 追加预算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省、市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需要增加的重大事项支出;其他未能纳入年初预算需在预算执行中安排的项目支出等。

  第四条 追加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从严控制、量入为出、统筹安排、讲求绩效”的原则。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研究追加部门支出预算事项。确需在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追加预算的,结合县级财力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平衡的原则,按程序予以审核批复。

  (一)合理安排,注重引导。财政预算项目安排要与政府公共职能相联系,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的事项要按市场化运作,政府对经济领域的投入主要采取杠杆调节的引导方式。

  (二)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将过紧日子要求作为部门预算管理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建立节约型财政保障机制,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任务、重大项目。

  (三)强化约束,严格管理。从严从紧控制预算追加,硬化预算约束,确保收支平衡,提高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和透明度。预算追加资金当年应支出完毕,年底前未支出的不办理结转。

  (四)注重绩效,提高效益。推进预算追加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强化事前绩效评估,增强项目预算追加的科学性,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 成立“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追加财政预算事项申请,需附事前审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县级主管领导批示、会议纪要、预算单位领导班子决策等相关资料),经县级分管领导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报常务副县长批示后由“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事项的政策依据、事项特点等,并结合财力状况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其中:

  1. 追加预算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执行;

  2. 追加预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签批执行,并定期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二)对涉及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人员类经费和按固定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支出,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县财政局直接审核办理。

  第七条 为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和收支平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双月第四周);追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每两个月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追加预算事项参加及列席人员包括: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需要参与追加预算事项研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职责分工

  申请追加财政预算的单位对追加预算所提供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申请追加财政预算的各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动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收集汇总议题和科学论证材料;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并及时拨付;负责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并加强绩效管理。

  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考评。

  县审计局主要负责通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财经纪律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21〕18号)同时废止。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

政策解读:关于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本级财政追加预算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