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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2-16 23:24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2023〕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6日

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使用绩效,建立前期审批和后期监管并重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县财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中央及省、市级资金、债券资金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乡(镇、街道办)和县直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及派出机构)采用政府投资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材料、设备购置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大宗采购和服务项目。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四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动态储备制度。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要围绕落实中央、省市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上级政策资金投向、围绕补短板强弱项,持续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建立滚动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乡镇谋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提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取得行业部门同意。

  第五条 强化项目论证。针对谋划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提前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对接沟通,落实项目要素保障,从源头上提高谋划项目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六条 编制项目可研报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60万元以上)项目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投资进行综合分析(项目可研报告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需要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须包含招标方案。

  第七条 申请立项。工程建设类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委行文申请立项审批,立项审批需提交资料:项目单位请示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书记专题会、县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的项目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批复的整合资金项目,项目单位持相关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直接到发改委办理立项。未经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的项目,项目单位立项请示文件需报请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核签字。

  第八条 可研评审批复。由发改委负责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咨询评审,重点对建设项目可行性、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等进行审核把关,评审前组织专家深入现场查勘调研,评审结束后由评审机构出具书面咨询意见。项目可研报告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并经评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发改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同意批复的项目出具立项审批文件。

  第九条 单个投资500万元以下、布局分散的同类项目,可由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整合打捆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并审批事项,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

  第四章 财政评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6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立项审批后,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并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所需资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评审申请表》、项目预算书(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图纸和与工程预算相关的其他资料,项目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进行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工程类项目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财政评审后,由项目单位填写《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表》,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查。其中,投资100万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项目报县长审定;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项目单位方可组织开展采购和招标。30万元限额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由业主单位填写《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表》,参照上述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评审结果和县政府审查意见,办理采购手续。限额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不低于30日公开采购意向。同时,全县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于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等原因急需开展的招标项目,经本级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1.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无需办理政府采购,其中30万元以下的办公用品按上级要求在网上商城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6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及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交易中心招标。

  3.公开招标限额标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洛宁县政府采购备案表》,需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召开党组会集体研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手续。需提供资料:《洛宁县政府采购备案表》、业主单位项目信息采集表、项目业主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代理机构承诺书,以上内容齐全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排项目进行挂网招标。

  第十五条 申报争取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在项目申报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政府资金不予支持;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报告,不得选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在制作招标公告时,应要求参与投标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要切实担负起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开工前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善。要严把工程质量关,保证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全流程资料的收集、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涉及项目手续办理的职能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实行并联审批、容缺办理,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快推进、早投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已招标项目的投资和工程量。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填写审计部门出具的《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签证事项审查意见表》,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审查手续,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单次变更在10万元以下且不超总投资10%的由分管县级领导审定;变更在10-50万元且不超总投资10%的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变更在50-100万元且不超总投资10%的由县长审定;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项目投资变更超出原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单位需重新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并重新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决算。

  第十九条 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审查把关,对未按程序进行报批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计部门每月要将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审计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报至县发改委,由发改委汇总后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推送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所在乡镇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备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资料,保证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要安排专人及时在《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更新项目进度信息,每月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每月在国家重大项目库及河南省项目调度系统内完成项目调度。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或者不符合建设规定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经审批擅自增加或减少投资预算的。

  3.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的。

  4.未按资金使用程序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第七章 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并按要求进行工程审计。审计机关对限额以上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特殊情况项目单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上级行业部门批复在我县境内实施、委托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设与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实施计划及时报县政府,同时将项目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遇应急救灾或上级部门安排的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项目单位需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并及时履行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公司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洛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