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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宁上岭风电项目建设用地补偿安置的公告

时间:2022-04-29 14:34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公〔202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为实施洛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现将拟征收洛宁上岭风电项目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洛宁上岭风电项目征收土地。

  二、涉及的乡、村

  上戈镇池洼村、上戈镇刘坟村、国营上戈林场。

  三、土地地类、面积、用途和四至范围

  拟征收上戈镇池洼村集体农用地0.0304公顷,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上戈镇刘坟村集体农用地0.2723公顷、未利用地0.1045公顷,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国营上戈林场国有林地0.0507公顷,土地用途为建设用地。

  具体四至范围,地块一: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地块二: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地块三: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上戈镇池洼村位于4103280503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7.75万元/公顷;上戈镇刘坟村位于41032806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55.5万元/公顷。待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

  五、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2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1.7万元/公顷。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入洛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账户,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补贴。

  六、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执行。

  七、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八、其它事宜

  (一)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5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木、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