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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2-08-09 09:38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一、材料起草背景、依据

  根据《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按照《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过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清理工作的范围、清理重点、职责、结果报送及工作要求,按照自查、汇总、审核、总结等步骤,对县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本次清理范围为2019年清理后继续有效以及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25日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过程中,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征求了23家单位的意见。在第二轮审核结果发送县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后,有县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对清理结果提出意见建议,部分予以采纳。清理过程秉持以下原则:1.阶段性任务已完成但工作延续开展的文件,列入修订。2.对即将超过10年延长期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单位进行评估后认为仍需继续使用的,列入修订。3.对已过文件明示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按照废止/失效处理。

  三、主要内容

  本次共清理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68件。具体如下:

  1.保留继续有效29件。此类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仍具有广泛适用性,在相关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审查中没有发现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因此本次清理予以保留。

  2.宣布废止、失效23件。此类规范性文件大多已过有效期(5年)、延长期(10年)以及文件明示有效期,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已被新出台的文件代替。

  3.需要修订16件。此类规范性文件属涉及到的上位法、上级政策已经调整,或文件虽超过有效期及延长期,暂行、试行期限(2年)已到,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对列入修订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为保持工作连续性,建议设置6个月过渡期,由起草部门在过渡期内修订完毕,重新报县政府发文。

  四、该文件主要特点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但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期限结束后即失效。

  五、解读机构

  洛宁县司法局法制审核股

  政策原文: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