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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23:31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办〔2022〕13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平安建设工作会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县委政法工作暨信访稳定会议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委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8〕181号)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21〕23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2〕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核心,逐步建立完善与洛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健全、队伍专职专业、保障充足有力、机制运行高效的多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力,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1.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建设好、发挥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用,2022年6月底前在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人民调解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体化建设,将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结合起来,积极培育调解品牌,推广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县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2022年年底前实现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全覆盖;加强与卫健、人社、交通、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妇联等部门联动,建立行业调解专家库,在成立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自然资源、物业管理、消费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商事、婚姻家庭等重点领域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卫健委、交通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科工局、妇联

  2. 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卫健委、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科工局、妇联要于2022年6月底前落实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其中,县人民调解中心配备5名专职调解员,派驻法院8名专职调解员,派驻公安、信访调解室各2名专职调解员,其余人民调解员按需分配至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自然资源、物业管理、消费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商事、婚姻家庭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共计20名。乡村级专职调解员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县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要会同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并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各有关单位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预算的审核、经费安排和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洛阳市《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明确经费保障、补贴发放、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四到位”标准,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方式,配齐配强专职人民调解员力量。各部门要选聘具有相关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信息化操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县司法局负责对新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制,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法院、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信访局、卫健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科工局、妇联

  3.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县司法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基层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派出所配合,结合“一村一警”建设,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辅警、民兵的作用,推动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协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要重点在退休干部和热心群众中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者、驻村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参与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4. 落实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局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2〕28号)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洛市司〔2019〕41号)要求,以县、乡镇辖区总人口年人均0.4元、0.8元计算,列入县财政预算。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 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县财政局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2〕28号)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洛市司〔2019〕41号)要求,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人民调解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县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共20名,工资每人2000元/月,由县财政拨付,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村两级专职人民调解员工资由各乡镇按照《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洛市司〔2019〕41号)标准拨付。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

  (三)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6. 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机构。县、乡两级分别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综治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乡(镇)司法局(所),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研判分流、督促检查、考核评估、保障监管等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矛盾纠纷网上受理、流转、办理、反馈,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提供一站式、便捷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服务。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信访局

  7. 推动“警调对接”和“访调对接”工作。在公安派出所和信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工作室。派驻调解工作室应当及时调处适宜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民事、经济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县公安、司法行政、信访部门要加强会商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发挥110平台在矛盾纠纷排查预防方面的重要作用,收集群众反映的涉及民事、经济类纠纷案件信息,通过派驻调解工作室及时反馈至县人民调解中心和基层司法所,组织专业人员力量,主动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信访局

  8. 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县、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效果评价制度,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进行综合性、系统性分析评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针对性措施,妥善化解辖区内特殊区域、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考核机制,结合辖区万人民事行政成讼率、诉讼案件增幅、信访事项化解率、失信被执行人比例等指标,将矛盾纠纷化解成效与各类评先表彰、“民主法治乡(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三零创建”等挂钩,进一步激发各级各部门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9. 完善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日排查研判化解、周汇总上报讲评”制度,组织辖区内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入户开展走访调查,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周将辖区内发生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汇总上报当地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于矛盾纠纷发现第一时间上报乡(镇)综治中心、司法所,乡(镇)综治中心应及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及时报告县司法局。综治中心、司法所应当每周研究分析村(社区)上报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根据职责划分将纠纷指派、委托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0. 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县、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判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实行高、中、低“三级预警机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预防预案并采取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县、乡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建立信息沟通和部门联动机制,对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进行汇总分流和委托调解;建立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制度,对突发矛盾纠纷或特别重大矛盾纠纷,及时组织人员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联合调解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12.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县司法局负责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县政府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涉及人、财、物等保障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案件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到位。县法院、公安局、信访局要加强与县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诉调对接、警调对接、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平稳运行。县卫健、人社、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各自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和进驻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工作,加强业务指导,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13. 聚焦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盯紧抓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强化统筹协调,切实推动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主动服务“三清两建”活动,积极参与“四治融合”发展,为我县“三零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提供助力和保障。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督导检查,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切实将压力传导到基层,持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基础。

  14.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效果。县司法局要持续加大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参加“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平安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等评选活动,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影响力,提升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