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相关执法机构、人员的情况公示
2017年9月7日,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洛宁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批复》(洛编办〔2017〕159号),批准了洛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责,组建洛宁县城市管理局,挂“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洛宁县政府工作部门。
2019年3月30日,中共洛宁县委、县政府印发《洛宁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城管部门职责,厘清城管与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责分工。目前,洛宁县城管局承担全部权责事项共68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26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检查26项。
洛宁县城市管理局下设三个事业单位,分别为:洛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洛宁县城市环卫管理所、洛宁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2019年9月20日,中共洛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洛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宁编办字[2019]9号)文件,明确了洛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0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承担城市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生活垃圾与固体废物、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城市绿化、城市道路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2017年9月份通过公开考试招录财政事业全供执法队员74名,招考范围为住建局、环境局、规划局等单位人员;2018年元月份理顺执法队员工资关系;2019年底理顺执法队员组织、人事关系,顺利完成综合执法大队机构改革。目前,执法大队实际工作人员71人,在执法岗位53人,不在执法岗位18人(其中驻村书记2人,借调局机关及其他单位16人)。
主要职责为承办中央、省、市、县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权。
2020年9月25日,中共洛宁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洛宁县城市环卫管理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编字[2020]57号)文件,明确了洛宁县城市环卫管理所为城管局所属副科级财政全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2名,领导职数1正3副,承担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垃圾收运、园林绿化等任务。人员由原洛宁县市政园林管理局下属职工直接转隶,目前人数为150人,在职在编人数131人,在职不在编19人。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研究拟订有关市政建设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绿化的日常管理和维(养)护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绿地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三)负责对城区影响环境卫生设施的拆迁、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运、清扫,并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两镇一乡的环境卫生工作。(四)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除雪工作;负责做好重大活动相关城市管理服务保障工作。(五)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