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lyslnxgaj@163.com。
附件: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五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燃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七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6日
结果反馈
《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反馈情况
根据相关要求,洛宁县公安局于2022年1月6日《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通过文件送达方式向全县18个乡镇政府和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城管局征求意见,未接到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均无意见。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