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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1-12-17 21:37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一、材料起草背景、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防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过程

  在分析我县森林防火的紧要程度和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现状后,起草该通告,并征求了各乡镇政府、林业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意见修订。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规定了该《通告》的时间为:自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第二条为规定防火区和高火险区,我县是全省一类森林防火县,因此规定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飞播林区、针叶林区、宗教活动场所为森林高火险区。第三条为具体禁火要求,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为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第五条确定公民对森林火灾的报警和各乡镇、单位组织扑救的义务。

  四、解读机构

  洛宁县应急管理局。

  政策原文:《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