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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2-02 18:12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2月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lnawhbgs001@126.com。

  附件: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到次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紧要期。

  二、凡属我县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地段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飞播林区、针叶林区、宗教活动场所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确因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对于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野外用火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县森林消防大队:0379-66297865;县应急管理局:0379-6231967)。接到报告的乡(镇)和有关单位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