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洛宁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19日
洛宁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条 管护目标。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条 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及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第三条 管护责任。县农业农村局是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工作;村级组织负责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
第四条 管护人员。一是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二是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三是确定维修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
第五条 管护经费。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一是强化财政保障。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每年每亩6元筹集设立洛宁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二是合理收取水费,县发改委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交乡(镇)政府用于管护经费。三是拓宽筹资渠道,使用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弥补管护资金不足。四是严格资金管理。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对乡级设施维修进行资金奖补、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等。
第六条 管护方式。一是由村级组织负责管护。村管护员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级政府报告,由乡(镇)级政府组织维修,并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二是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三是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等方面的优势,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具体管护措施。四是将每年11月定为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七条 监督考评。县农业农村局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管护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从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