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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宁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时间:2021-02-09 19:14 来源:洛宁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宁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9日

  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宁县税务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县住房建设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县税务局传递确定的2020年度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2年起,由县住建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本次调整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局洛宁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