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目的
《管理办法》的制定为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提供了依据。
三、重点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计15条,从适用范围、基金来源、使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具体阐述资金的使用规范。
(一)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供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
(二)明确了资金来源。来源主要为省、市、县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
(三)明确了基金管理制度。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基金设专户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实行县级报账制。明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其它方面支出。
(四)明确了基金使用条件。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受益群众或者各处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负责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村委、受益群众代表或供水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乡(镇)政府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原文链接: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