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21日
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规范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需求,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农〔2011〕197号)《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供水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省、市、县财政补助和从水费中按用水量核定提取。
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四条县水利局要做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省、市专项维修补助资金及各类项目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纳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六条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按我县农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计算,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加,并纳入县财政预算,由乡(镇)政府设农村供水维修养护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二)根据各村实际情况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水厂水费收入的5%计提,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单位每季度足额缴存到基金专户。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县财政局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实行县级报账制。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等其它方面支出。
第八条 按照《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装表计量,按时交纳水费并足额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联村集中。单村供水工程,纳入维修养护基金管理范围。
第九条 不能及时交纳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损坏,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在维修养护基金中核报;新建农村饮水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维修养护基金。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维修费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小型维修,由村委、受益群众或者各处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单位负责自行维修,保证农村居民正常用水需求。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村委、受益群众代表或供水单位向所在乡(镇)政府申报,乡(镇)政府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报维修养护基金前,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提供交纳提取维修养护基金的记录及相关凭证。
第十二条 出现突发情况需要应急维修的,可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县农村饮水工程服务中心报告,由县农村饮水工程服务中心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手续、按比例予以补助。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县财政局、审计局、水利局要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