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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 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7 00:51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有关精神,洛宁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部署安排排查划定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及《洛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排查,摸清现状,结合实际,认真研判,依法依规,理清思路,慎重划定,科学规范的划定我县的禁养区工作。

  二、起草过程

  9月25号下午,副县长李宏峰主持召开禁养区划定工作会议,征集县农业农村局、环保局、住建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卫健委、水利局、民政局等相关局委,认真学习了禁养区划定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要求各个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本系统的法律法规,对照2016年《洛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对全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区域进行认真摸排。各个单位在摸排的基础上,建立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以及是否有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摸清养殖场饲养畜种、养殖规模等情况。对照一法一条例规定,认真研判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所依据的具体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统筹当前和长远、禁养区划定与日后管理、环境保护与养殖业发展、养殖项目建设与邻避效应等关系,慎重划定禁养区。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明确划定要求,坚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和限养区,按照这次摸排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殖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立限进行整改。

  三、主要内容

  全县共排查了3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5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个镇、6个乡的所在地;23个水库大坝;1个自然保护区;1条省级河流(洛河)、4条市级河流。对照2016年《洛宁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排查出超划禁养区的有10个镇、6个乡的所在地和4条市级河流,漏划禁养区的23个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区、县城第三水厂和洛阳市故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没有排查出在超划范围内有规模化养殖场。

  调整前后的情况: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养区调整前: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县级饮水水源地保护区:(1)洛宁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5眼井);(2)洛宁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10眼井)

  乡镇集中式饮水水源地保护区:(1)洛宁县马店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2)洛宁县兴华镇瓦庙鸡冠石河江子沟;(3)洛宁县长水乡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4)洛宁县上戈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

  禁养区调整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洛宁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5眼井);(2)洛宁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北,共10眼井);(3)洛宁县三水厂地下水井群(洛河以南,共11眼井)。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洛宁县马店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2)洛宁县兴华镇瓦庙鸡冠石河江子沟;(3)洛宁县长水乡地下水井群(共2眼井);(4)洛宁县上戈镇地下水井(共1眼井);(5)洛阳市故县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禁养区调整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禁养区调整后:熊耳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禁养区调整前:县城规划区(南至老安虎线,北至风翼山脚,东至高速路出口,西至落水沟桥)、各乡(镇)建成区及3000口人以上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禁养区调整后:1、洛宁县中心城区:南至洛河南新宁大道,北至风翼山脚,东至明礼路,西至民族路,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2、上戈镇区、河底镇区、东宋镇区、马店镇区、长水镇区、故县镇区、下峪镇区、兴华镇区、景阳镇区、赵村镇区。各镇区的四至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禁养区调整前:洛河洛宁流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渡洋河洛宁流域、连昌河洛宁流域、寻峪河洛宁流域、陈吴涧河50米范围内的陆域;小界瓦川水库、上戈白河水库、东宋龙潭水库、西山底土门坡水库、底张乌龙沟水库、马营水库、马店吕村水库、陈吴马坊水库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禁养区调整后:洛河洛宁段干流河道防洪堤脚外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渡洋河洛宁段、连昌河洛宁段、寻峪河洛宁段、陈吴涧河道防洪堤脚外3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故县水库大坝坡脚外200米范围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大沟口水库、禹门河水库大坝坡脚外100米范围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吕村水库、沁口水库、马营水库、乌龙沟水库、土门坡水库、瓦川水库、崇阳水库、白河水库、大石涧水库、龙潭水库、小池沟水库、石门沟水库、马坊水库、王召寨水库、甲鱼沟水库、牛京水库、柴沟水库、杨坪水库、平峪水库、大沟河水库大坝坡脚外50米范围内及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文件的主要特点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禁养区方案认真扎实执行,统筹推动工作落实,即不能超范围影响畜牧业的发展,也不能缩小范围影响到人民群众居住和饮水安全。

  (二)强化政策支持。正确处理畜禽养殖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扶持政策,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禁养区划定后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要给予合理过渡期,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三)形成工作合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以及县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健、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进一步规范禁养区管理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发展。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洛宁县农业农村局;解读人:颜海龙;联系方式:66263026。


  《洛宁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