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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限制 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第8号)

时间:2020-02-08 18:39 来源:洛宁县政府

  

  根据当前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时间

  自2020年2月8日8时起执行,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二、限制通行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除县域内高速、国道、省道之外的所有建成道路(城区及县乡村所有道路),另我县临县、市界的卡点所有车辆(持有省、市、县三级疫情指挥部发放通行证的车辆除外)一律劝返。

  三、限制通行规定

  (一)禁止范围:所有私家车、货车、面包车、三四轮车(电动车)、新能源汽车、农机车、工程车和未持有《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的公务用车。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指挥车等应急车辆。

  2、在公安部门有备案且车身喷涂有供气、供水、供油、供电、环卫、市政、邮政、通讯、银行押运以及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和道路清障等专用车辆。

  3、运送粮油、蔬菜、肉类、水果、饮用水等民生物资的机动车应提前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备案,经批准后允许通行;情况紧急的,可电话报备,事后提供证明材料、运送物资图片。

  4、公职人员上下班使用的车辆需由乡镇或相关委局出具证明,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县纪委监委将进行监督。

  5、居民如需到县域外上班、打工或因病需外出就医的,凭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报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或相关委局同意后,准予其乘坐的机动车上路外出。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7、有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印发通行证的工作车辆。

  四、通行证办理规定

  对允许上路行驶的疫情防控工作用车(含公务用车),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统一发放《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需办理通行证的,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凭单位证明,统一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办理。

  五、望广大市民和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限行公告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路面查处和电子警察抓拍等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洛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