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

解读《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12-19 18:37 来源:洛宁县政府

  一、将物业管理纳入我县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物业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推行社区居民通过成立“业委会”等多形式的自我管理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市场竞争与属地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利用两年时间实现城镇居住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它业主自治组织全覆盖,2019年底前完成30%的城镇居民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自治组织,2020年底前全县居民小区实现多形式管理组织100%覆盖。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专门物业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同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相关纠纷。

  四、县住建局为物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合规收缴和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功能升级改造等规划编制审核,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改、扩建和增建房屋、改变住宅外立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行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县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行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及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县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应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五、全县相关规范标准:

  (一)居民社区内道路应当畅通整洁,无垃圾堆积,窨井盖完好无缺;小区内无破墙开店现象,无乱设摊点、私搭乱建、乱张贴、乱涂写、乱晾晒、乱堆放现象;建筑外观整洁,定期维修、粉刷、清洗;无乱张贴、破损广告。

  (二)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垃圾桶消毒处理、密闭、外观整洁美观,垃圾箱周围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污水。

  (三)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车辆停放规范有序、无占用道路现象;社区文体器材要建立维护制度,实现无死角技防安保。

  (四)保持绿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地;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五)小区内明显位置要设立管理信息公示栏、居民公约,要安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版面、设立张贴“扫黑除恶”“反对封建迷信”宣传标语和宣传专栏。

  (六)建立居民社区党组织。


相关链接:《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