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通告
宁政通〔2019〕11号
为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洛宁县机构改革实际,确认以下县级部门和乡(镇)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1.洛宁县档案局
2.洛宁县国家保密局
3.洛宁县新闻出版局
4.洛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5.洛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6.洛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洛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7.洛宁县教育体育局
8.洛宁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洛宁县金融工作局)
9.洛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0.洛宁县公安局
11.洛宁县民政局
12.洛宁县司法局
13.洛宁县财政局
14.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洛宁县自然资源局
16.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洛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17.洛宁县交通运输局
18.洛宁县水利局
19.洛宁县农业农村局
20.洛宁县林业局
21.洛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2.洛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3.洛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4.洛宁县应急管理局
25.洛宁县审计局
26.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7.洛宁县统计局
28.洛宁县医疗保障局
29.洛宁县城市管理局(洛宁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30.洛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31.洛宁县回族镇人民政府
32.洛宁县城郊乡人民政府
33.洛宁县马店镇人民政府
34.洛宁县长水镇人民政府
35.洛宁县罗岭乡人民政府
36.洛宁县上戈镇人民政府
37.洛宁县故县镇人民政府
38.洛宁县下峪镇人民政府
39.洛宁县兴华镇人民政府
40.洛宁县底张乡人民政府
41.洛宁县景阳镇人民政府
42.洛宁县赵村镇人民政府
43.洛宁县陈吴乡人民政府
44.洛宁县涧口乡人民政府
45.洛宁县小界乡人民政府
46.洛宁县河底镇人民政府
47.洛宁县东宋镇人民政府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洛宁县残疾人联合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之规定 ,具有行政执法(行政确认)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