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洛宁县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27号)、《2019年河南省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豫城镇办〔2019〕1号)、《中共洛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重点工作部署的通知》(洛经改专项办〔2019〕1号)文件精神,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做好全县新型城镇化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各项配套政策
(一)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我县城镇落户限制,有意愿迁入我县城镇地区落户的即可申请办理,剥离依附在户口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提升服务效率。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工作。全面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在安排全县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增加近5年来年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的权重,做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融资制度
平衡好防风险与稳增长关系,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好政府代发地方债争取工作。拓宽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积极开展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争取农发行、国开行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依法依规进行项目融资。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金融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提前谋划并应对我县全面取消城镇落户限制带来的教育需求变化,做好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应入尽入。实施义务教育阶段薄弱环节提升计划,推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化配置,2019年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20条底线”要求。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体系。切实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将更多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市场需求和人员情况,科学安排培训科目,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针对性。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持续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等服务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将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为群众就医提供便利。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平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上述权益,在持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确保2020年前如期完成。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由县发改委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专题会议,就落实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的相关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政策合力,凝集工作向心力。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落实,确保我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