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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

时间:2019-06-04 17:20 来源:洛阳市政府网站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开通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网上申报通道,提高工作效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用途由企业确定。具体实施细则按省里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积极落实国家、省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需暂缓缴纳的,报省人社厅批准,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就业,重点将转型企业作为主要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普惠政策、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中央政策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地方政策财政部分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中央政策财政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地方政策财政部分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政策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地方政策财政部分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落实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洛阳中心支行、洛阳银保监局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五)大力发展创新创业载体。着力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支持县(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产业集聚区等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建设或引进高水平孵化平台,支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自建或联建(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政策扶持和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放宽创业载体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设立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在创业载体新项目立项、审批上优先办理。持续实施“玉洛汇”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每年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对评为市级示范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为市级新型孵化平台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单位。从2019年1月1日起,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专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其中,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两年组织一次示范性就业见习单位认定,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就业见习单位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并择优向省推荐认定省级以上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并积极求职创业的6类毕业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形的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标准由每人一次性1500元提高至每人一次性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

  三、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八)扶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的,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继续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困难企业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自主评价技能鉴定服务。在困难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九)开展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失业人员,按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还可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申请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十)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和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6个月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以上,将企业参保职工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范围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扩展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健全援助服务帮扶就业

(十一)失业登记实行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受街道、乡镇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可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定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十三)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其它低保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扣减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得退出低保;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渐退,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动增收脱贫。就业成本扣减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可利用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就业

(十四)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督促检查作用。审计部门要依据职责将促进就业工作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省厅的政策衔接,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确定补贴、补助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实。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市、县(市、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加强对各地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统计监测。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和支持力度,按规定安排部分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六)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解读,推广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与服务的困难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提供精准服务。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环节,加强资金监管,主动接受监督。

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依法设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免费为返乡农民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6月11日

 

  

解读材料:www.ly.gov.cn/zwgk/gkwx/1801/8981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