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9〕21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2019年烤烟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种烟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2019年烤烟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5日
洛宁县2019年烤烟散煤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推进烤烟洁净型能源替代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控制源头、把住质量、管好流通;科学规划、集中经营、统一配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采用“疏堵结合”的办法,以教育宣传劝返为主,全面开展农村烤烟用煤管控。全面控制洁净型煤来源供应,通过各部门的联合治理,进一步摸清全县烟农烤烟用煤的实际需求,有效遏制私拉乱运非洁净型散煤的突出间题,禁止烟煤在我县境内燃烧使用污染环境,最终实现洁净型能源的推广使用。
二、工作步骤及任务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8日—7月14日):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向烟农发放《告全县烟农书》,加强烤烟散煤治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自觉性。(牵头单位:县烟草公司。责任单位:县文广新局、各种烟乡(镇)政府)
(二)摸底排查阶段(7月15日—7月25日):环保副职牵头、各乡镇烟叶生产副职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烟农囤积柴煤情况、种植烟叶面积,认真摸底排查,并将排查情况统计上报县烟叶生产办公室。(牵头单位:烟办。责任单位:各种烟乡(镇)政府)
(三)全面治理阶段(7月25日—9月20日):加大对烤烟点及配送中心经营的煤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依法查处使用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型煤的违法行为。禁止县域境内运输使用、销售烟煤柴煤行为。县城成立烟煤、散煤禁烧稽查队,车辆分别由烟草公司、配送中心提供,对进入县域境内的烟煤做好宣传教育,对屡教不改仍然使用烟煤的,按有关法律查处。(牵头单位散烧办。责任单位:县烟办、商科工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大队、交通局、配送中心、各种烟乡(镇)政府)
三、资金补贴
对烤烟散煤治理工作实行“以补促治”,对烟农购买洁净型煤烤烟进行补贴,促进烤烟用洁净型煤推广。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
全县各种烟乡(镇)使用洁净型煤烤烟的烟农。
(二)补贴标准及办法
1. 补贴标准
烟农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给予财政补贴50元。
2. 补贴办法
(1)各种烟乡(镇)负责按种烟面积统计烤烟所需的洁净型煤数量和烟农所囤积的柴煤数量后上报县烟办。
(2)县配送中心根据县烟办核准各乡镇所需洁净型煤数量并将洁净型煤配送销售到各烤烟点,按每吨650元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烟农销售。配送中心向烟农销售洁净型煤应当开具多联单票据,票据分别由烟办、乡(镇)政府经办人、烟农签字后存档备案。
(3)各种烟乡(镇)在配送中心配合下,将烤烟用洁净型煤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数量、金额、联系方式和收据(多联单票据)等情况经购买人签字后登记汇总报县烟办。
(4)县烟办根据烤烟用洁净型煤实际销售数量向县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后直接拨付给县配送中心。
3. 资金监管
各种烟乡(镇)要对申请补贴的烤烟用煤数量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县烟办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洛宁县烤烟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烤烟散煤治理政策、措施和全面推进烤烟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散烧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烟办、烟草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环保局、商科工局、交警队、交通运输局(运管所)、文广新局、配送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种烟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散烧办,由县散烧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烟办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乡镇同步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推进本乡(镇)烤烟散煤治理工作。
(二)加强联合执法。县烤烟散煤治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组成联合执法队,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烤烟散煤治理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对向烟农销售不合格煤炭的无证散煤经营者和使用不合格煤炭的烟农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三)强化督导检査。由县烤烟散煤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各种烟乡(镇)、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回头看”。对进展快、成效好的给子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依据《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