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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9〕19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7-10 19:33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办〔201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矿山企业:

  《洛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10日

  洛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我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导“回头看”反馈问题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组整改要求,确保我县矿山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特制定整治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第4号令)、《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矿山地质环境实际,按照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统筹解决我县现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为建设生态宜居洛宁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创建绿色矿山等行动,不断加强对矿山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定义务,逐步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帐”的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到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矿区(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85%以上,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做到应治必治,使矿区地质环境得到修复和改善,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导“回头看”和省委省政府环保督察要求的整改任务。

  整治范圆:我县所有露天矿山(含历史遗留)矿区范图;《洛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规划(2017-2025)》中明确的矿山环境治理区;“三区两线”范围内的所有矿山。

  三、阶段划分

  (一)准备阶段(2019年5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区(点)开展治理前,要结合矿山实际情况,“一矿一策”制定恢复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间节点、任务重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内容,做到切实可行,便于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照制定的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整体推进,原则上2019年10月底前所有治理矿区(点)必须开工,竣工时间不迟于2020年10月底。

  (三)验收检查阶段(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各矿山企业治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意见,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照验收报告情况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方案完成治理任务、是否达到治理标准要求、是否实现生态修复和绿化效果、是否存在虚假治理或敷衍治理等内容。

  (四)整改提升阶段(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县检查组检查后,各矿山企业要对县检查组提出的具体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全面、高标准完成治理工作。

  四、治理措施

  对有主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其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对无法追溯的责任主体灭失的历史遗矿山按照“政府负责、政策引导、社会参与、财政兜底”的方式全面开展本辖区矿山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全面改善我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现状。

  (一)政策引导。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探索出台政策、筹措社会资金投入等措施,推动本辖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面展开。

  (二)技术协作。为确保治理工作实效,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与地勘单位的沟通协作,采用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技术,系统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台账。要建立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台账,按照台账督促整治和销号。根据台账进行计划管理,年进度、季进度和月进度,实行治理工程执行月报告制度,每月1日前以报告和表格(附件1、2)形式盖章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五、工作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完成各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任务即是我县完成中央、省环保督导整改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生态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同时,要举一反三,开展其它矿山环境问题的综合整治,逐步构建矿山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相关各乡镇政府是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密组织,统筹安排,对于有主矿山压实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的法定义务;对于责任主体灭失的无主矿山由乡镇政府组织进行环境治理。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在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应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形式,将工作部暑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與论监督和宣传作用,组织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整治成功经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加大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时对各矿山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度慢、工作推进不力的矿山企业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部门,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联系人:李 锴 联系电话:18637995870

  邮 箱:lnxdkg@163.com

  附件:1.洛宁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项目部署表

        2.洛宁县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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