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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9〕2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宁县治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22 01:23 来源:洛宁县政府

宁政办〔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宁县治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17日    


洛宁县治理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

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县“三城联创”成果,进一步强化违章建筑治违,坚决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蔓延势头,严肃查处建设销售“小产权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洛宁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年》,县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治理。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治理内容和目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行为;对城市规划区进行有效管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步入依法规范、科学有序轨道,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二、治理原则

以乡镇属地管理为主,县综合执法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有效配合执法,做到辖区责任和职能监管有机结合。

三、组织机构

成立洛宁县城市规划区“两违”治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如下:

长:周东柯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张清涛  县政府副县长

                        李保国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员:韦金六  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杨洪博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机关事务

                         管理局局长

       段新鹏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朱学武  县水利局局长

葛现通  县公安局政委

                         李红生  县规划局局长

                         王红海  县国土局局长

                         徐建生  县住建局局长

                         张治军  县工商局局长

                             县税务局局长

郭保军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人

                             县供电公司经理

常志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梁济民  回族镇党委书记

曲治国  城关镇镇长

                 吴新江  城郊乡乡长

                         赵旭阳  涧口乡乡长

                         孙海珊  陈吴乡乡长

          买欣前  赵村镇镇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综合执法局,张清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郭保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职责职能划分

(一)乡(镇)政府职责

1. 对本辖区的违法占地、违发建设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巡查发现“两违”行为并予以制止。

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组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和建筑物。

3. 建立辖区层级工作责任制,对村镇区域内的土地占用和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日常巡查。

4. 建立多层级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管控机制,确保辖区内无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5. 如有强占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实施“两违”建设行为、为违法建设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煽动闹事、围攻谩骂、干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或治理“两违”方面有涉黑涉恶行为线索的,应及时向县扫黑办提供线索。

(二)职能部门职责

1.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1)建立全县预防和查处违法占地(未批先占、以租代征、批少占多等)工作机制,明确县、乡(镇)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村、组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定期巡查、制止、纠正、处罚、移送处理的责任及程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对各类违法占地行为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监管,发现有违法占地行为应及时结合所在乡镇依法查处,有效防止违法违章建筑的产生;对违法占用土地上存在或正在实施的违法违章建筑,应配合所在乡镇和县综合执法局及时依法查处。

2.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1) 建立并落实全县预防和查处违反规划法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机制,明确对违反规划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定期巡查、制止、纠正、处罚责任及程序,确保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能及时发现、制止、查处。

2)巡查中发现规划区域内正在实施的违法违章建筑应依照城乡规划法要求,结合所在乡(镇)和县综合执法局做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等行政行为。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落实本部门有效预防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机制,确保对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合所在乡(镇)和县综合执法局做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等行政行为。

2)对已建成和在建的违章建筑,不批准供水、供气、供暖、排污许可。对为违法建设工程提供施工、预制构件、商品砼服务的企业提出制裁措施。

四、管理制度

(一)严格属地管理、督查、协查。县城规划区、行政管辖区的乡(镇)、村(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实行属地网格化管理并对外公布,掌握本辖区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事态苗头,及时预防、发现、制止和处置辖区内的私自买卖土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全方位掌控相关信息,及时向辖区派驻的执法巡查人员提供信息,并协助调查。严禁村(组)干部私下参与和纵容土地买卖、出租、违法建设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建立问题报告制度。负有巡查责任的单位、部门每天要将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辖区乡(镇)政府和县综合执法局反馈(镇)政府对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要及时予以处置。重大违法事件要向县政府汇报,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告并随后补报书面材料。县督查局对工作落实情况,每月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三)建立问题查处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违法违规建筑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现场制止。对情况复杂,现场处置难度大的要采取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制止违法违规工程施工,并出具处理意见。对强行施工、围攻谩骂、干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出动警力,维护现场秩序,对违反治安条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为违法建设提供保护充当“保护伞”、煽动闹事、围攻谩骂、干扰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或违法建设方面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查处。重特大案件的处理要公之于众,形成高压态势。

(四)建立例会制度。例会原则每月召开二次例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研究处理治理违法占地、违法违规建设的重大疑难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指导全局工作,对重要事项作出部署。

五、责任追究

(一)责任划分与承担职责

县综合执法局、城关镇、回族镇、城郊乡、涧口乡、陈吴乡、赵村镇作为城区违法占地及违规建设治理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全方位不间断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拆除违规建筑、设备、清除现场建筑材料。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抓副职为主要责任人,负有监管职责的乡(镇)干部、村级干部为直接责任人。

县住建局为排污、供水、供应商砼的责任单位,对私自接入排污、供水的违规建筑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县供电公司为供电责任单位,对违规建筑者私自拉网接线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县水利局为自备井管理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自备井管理,对私自打井取水行为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凡未经指挥部或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工程,县电业部门、自来水公司不准供电、供水,燃气公司不准供气、热力公司不准供暖;工商部门不准对无证房屋办理营业执照,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不准为无证建筑做销售宣传。县国土、规划、住建、综合执法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予以追究。

县纪委、监察委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私自给违法建筑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办理相关工商、消防手续的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对各监管主体在整治城区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工作中,重视不够、消极应付、措施不力、不认真履职的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

1. 对单位的追究:主要有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改组、班子成员进行职务调整。

    2. 对个人的追究:主要有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约谈、诫勉谈话、停职、免职、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并处。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视情节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内容

1. 县综合执法局、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①领导不作为,没有及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或因工作组织不力不能及时制止、查处致使管辖区内违法占地、违法违章建筑问题严重;

②疏于巡查或巡查不及时、不认真,致使责任地段内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不能及时制止、查处;

③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查处不力致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形成事实;

④审批监管环节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事实发生或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违法变“合法”;

⑤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违法建筑有用水、用电、供气、供暖、排污等行为发生,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形成严重后果的;

⑥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后果,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责:

①一年内被追责2次及以上;

②对追责事项整改不及时、不认真、不彻底;

③对检举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

④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责;

⑤其他应当从重追责的情形。

六、严格履职

(一)加强法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法律、法规和县城规划的宣传,加强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政策解读,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管理、建设氛围。

(二)强化科学管理。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对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管理责任,做到管理无空格、无死角、无漏洞。

(三)落实监管责任。县直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监督检查、职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抓好落实,抓出成效。督察机构和纪检部门要搞好明查暗访,促使各乡(镇)、县直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司法机构要为“两违”治理保驾护航,及时处理违法乱纪行为和违法占地、违规建设案件,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