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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办〔2018〕4号 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1-23 01:28 来源:县政府办


宁政办〔201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20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切实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洛政办明电〔2017〕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全县各级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要求,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从我县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多种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结合实际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加强整体规划,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主要任务

(一)审查对象。我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填写《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见附件3、4)。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各部门的自我审查机构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报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下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确定的自我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对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涉及法律、法规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涉及职能的由县编办负责审查,涉及其他事项的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根据职责划分,由涉及的政府部门负责审查。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当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或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事项。(1)政策制定机关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2)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遵循先审查增量、再有序清理存量的工作程序,及时审查规范增量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相关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2018年3月10日前,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完成相关现行政策清理工作。清理结果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清理情况公布政策措施清理、废除目录。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加强分类指导,确保相关现行政策措施清理废除工作稳妥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由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工委、县工商局具体牵头负责(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见附件2),县发改委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工委、县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制度,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负责推进本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保障,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顺利实施。

(二)健全竞争政策。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三)定期评估完善。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抽查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四)强化执法监督。平竞争审查要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坚持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相结合。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要及时向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线索,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依法调查核实。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违法违规责任追究机制,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和依法行政、诚信政府建设有机融合。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乡镇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六)积极宣传培训。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读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举措,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培训,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1.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3.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4.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附件1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级、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级、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工委、县工商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工委、县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 县物价检查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工作督导,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三)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县发改委要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工委、县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附件2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人:杨保武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焦先锋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崔书涛  县商工委副主任

马小娟  县工商局副局长

   员:马江波  县编办副主任

井柏民  财政局副局长

段笑波  县教育局副局长

肖建国  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张军武  住建局副局长

董新波  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县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县物价检查所),县物价检查所所长金玲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附件3

洛宁县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表

           

政策措施名称

 

起草

部门

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职    务

 

联 系 人

 

联络方式

 

具体审查部门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职    务

 

联 系 人

 

联络方式

 

政策措施类别

(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填写)

政策措施制定背景、重要性、

必要性

 

审查方式

 

审查结论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是否适用

例外规定

如适用,请详细说明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附件4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参考样式)

 

(政策措施审议、批准主体):

XXX》已经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概况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我单位(部门)制定的XXXXX》,属于XX(对照审查四类标准,列明政策措施的种类、性质),已经于XXX日至X日,经过我单位(部门)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其中,要写明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形式,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组织听证的,写明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组成以及听取到的意见和建议内容。

三、审查结论

对照审查标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可以实施”、“不予出台”、“政策调整”或者“属于例外规定”的审查结论。其中,如果“属于例外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包括对听取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社会、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在审查结论中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进行政策调整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过审查,认为属于例外规定的,舆论引导及宣传解释预案、方案情况。

 

 

 

                              (审查部门)

                             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