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宁籍外地工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等回洛宁工作的公告

时间:2019-09-17 11:42 来源:洛宁县政府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入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办〔2010〕45号)《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出编管理的通知》(洛编办〔2018〕1号),结合洛宁县实际,为更好服务洛宁籍等在外工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能回宁工作,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1、洛宁籍在外工作的公务员(含科级干部)。

  2、洛宁籍在外工作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全额预算事业人员(含七级、八级职员)。

  3、非机关事业单位的洛宁籍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人员。

  4、洛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直系亲属在外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3年8月31日后出生),急需紧缺人才、副高级以上职称以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9年8月31日后出生);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历(有任职和最低服务年限的应达到最低服务年限);

  3、进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且已在省、市登记备案;

  4、进入各类学校或医疗机构(公立医院或乡镇卫生院)人员应具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执业资格证;

  5、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事业单位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6、符合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自愿接受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因违法违纪正被调查处理等人员不适用本方案。

  三、具体程序

  1、公务员(含科级干部)或事业身份七级、八级职员到县委组织部干部科登记,按《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事业单位人员(七级、八级职员除外)到县人社局人事股进行登记,登记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3、非机关事业单位洛宁籍研究生学历人员到县委人才办登记,按人才引进相关程序进行办理;

  4、各项程序进行全过程由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对报名登记人员相关材料进行联审;

  5、报名登记地点及咨询电话,中共洛宁县委组织部干部科:中共洛宁县委办公楼207室,咨询电话0379-66112380;洛宁县人社局人事股:洛宁县人民政府办公楼117室,咨询电话0379-66268620;中共洛宁县委人才办:中共洛宁县委办公楼208室,咨询电话0379-66237999。

  四、职位安排及相关待遇

  履行相应程序后:

  1、公务员(含科级干部)基本对等安排到县内行政单位工作。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含七级、八级职员)基本对等安排到县内事业单位工作。

  3、非机关事业单位洛宁籍研究生学历人员按专业需求安排到县内事业岗位工作。

  4、相应人员安排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级不低于原职务或职级;

  5、配偶愿意一同到洛宁工作的,由县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按其原单位性质协调相应工作,暂时无法解决的,用人单位可按照不低于洛宁县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为其发放一年的生活补贴。

  6、相应人员子女需在洛宁上学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五、相关要求

  本方案实施范围内人员愿意回洛宁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毕业证、居民户口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各3份)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在职证明登记表》(原件一式4份)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由中共洛宁县委组织部、中共洛宁县委编办、洛宁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中共洛宁县委组织部

  中共洛宁县委编办

  洛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在职证明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