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时间:2018-01-25 01:40
来源:县国土资源局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20180001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面积(㎡) |
不动产 坐落 |
备注 |
1 |
洛宁县国用(2015)第0003号 |
洛宁县中医院 |
划拨 |
41999.22 |
新安虎线北侧、洛宁县法院西 |
|
本公告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过后此证将失效、作废。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洛宁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