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新增G241(原S319)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结果公告
2017年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洛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制度的通知》(宁政文〔2010〕34号)的规定,洛宁县审计局对洛宁县公路局组织实施并报审的新增G241(原S319)洛宁高湾至大原段改造工程竣工结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新增G241(原S319)洛宁高湾至大原段改造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洛宁县涧口乡、陈吴乡,是洛阳市干线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干线道路起于G241洛宁县与宜阳县交界处(桩号起点K77+723.648),沿洛河南岸向西,经涧口乡北,跨涧口河,下穿洛宁至卢氏高速公路,经涧口乡明珠村北止于陈吴乡大原村内街道交汇处(桩号终点K89+270),路线全长11.547km。
工程由洛阳市公路管理局(业主单位)全权委托洛宁县公路局组织实施(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工程原预算82,375,251.00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价77,361,517.00元(项目招标控制价),委托河南省交通勘察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施工图纸设计预算总额12,460.80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1,229.10万元,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4.78万元,工程建设期间费用843.47万元);甲方委托北京江河润泽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事宜,委托河南恒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监理,三门峡市昌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5年6月23日中标承建,中标价76,939,734.98元。
甲乙双方于2015年6月23日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76,939,734.98元,合同工期180日历天;施工日期:工程于2015年6月23日开工建设,于2015年12月24日竣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6年2月。
2016年8月29日经洛阳市交通工程造价及质量检测监督站检测质量合格,甲方于2017年2月27日组织由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了验收、验收质量合格,同意办理工程移交,工程现已交付使用。
甲乙双方报审工程结算金额79,221,061.37元,其中:合同价76,939,734.98元,合同外变更签证增加项目结算金额6,509,444.65元,其中:设计变更事项17项,结算金额4,488,142.47元,签证事项14项,结算金额2,021,302.18元。合同外变更签证减少项目结算金额-4,227,778.69元,其中:设计变更事项16项,结算金额-3,160,818.15元,签证事项7项,结算金额-1,066,960.54元。与合同价相比结算金额净增2,281,665.96元,其中:设计变更事项33项结算金额1,327,324.32元;签证事项21项结算金额954,341.64元,报审计算误差金额-339.57元。
二、审计结果
新增G241(原S319)洛宁高湾至大原段改造工程,甲乙双方报审工程结算金额79,221,061.37元, 审计认定工程结算金额77,705,016.01元,审计核减工程结算金额1,516,045.36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
洛宁县财政局已按照审计报告认定数拨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