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多措并举加快扶贫资金拨付推进项目建设
一是高规格研究推进。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拨付效率,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抓,并高规格连续召开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第十次),认真详细研究加快扶贫资金拨付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二是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的通知》(豫脱贫组〔201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纪委“四查四促”专项行动有关要求,依据《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优化扶贫项目管理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洛财办【2017】)12号)要求和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及省、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洛宁工作实际,出台《洛宁县加快扶贫资金拨付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对资金拨付程序、招标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减少资金拨付附件。明确扶贫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类项目报账,只需提供施工合同、县级验收表、增值税发票,政府采购审批表、项目评审报告、工程决算书、审计报告等资料,由业主单位(乡镇)在项目竣工时一并提交。
四是提高资金拨付率。对投资50万元(财政投资评审价)的项目,由业主单位(乡镇)选定施工单位施工,竣工时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手续的(提供施工合同、增值税发票和自验报告),财政部门支付项目合同价款的92%以上,经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完工后不再另行审计;单个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财政不再评审,由业主单位(乡镇)依据市场价与施工方(资质公司或个人)直接签订合同。
五是优化代理机构选取方式。扶贫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不再强制要求随机抽取,可由业务部门推荐或业主单位(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业务技术精、协调能力强的专业机构来代理,大型重点项目可要求代理机构提前介入,解决业主单位(乡镇)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
六是健全资金拨付机制。由财政局、扶贫办负责,对照上级资金支付率、项目完成率等年度考评指标,明确乡(镇)、委局职责,分解工作任务,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局进行节点考核和排队,对不能按节点完成任务的乡(镇)和委局,要进行通报并实施责任倒查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