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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宁县烟叶生产办公室2015至2016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公告

时间:2017-08-17 18:13 来源:本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洛宁县审计局对洛宁县烟叶生产办公室2015至2016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2015年及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

(一)2015年度预算情况

2015年,县财政批复县烟叶生产办公室机关支出预算及追加81.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5.4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2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5.54万元。烟叶生产办公室2015年度账面反映,基本预算实际支出共计171.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5.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62.1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3.53万元。

2015年,县财政批复烟叶生产办公室项目预算及追加支出51万元。2015年烟叶生产办公室项目预算未按预算支出。

(二)2016年度预算情况

2016年,县财政批复县烟叶生产办公室基本支出预算及追加81.3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4.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2万元、商品服务支出5.45万元。烟叶生产办公室2016年度账面反映,基本预算实际支出共计176.4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66.0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7.27万元,商品服务支出53.08万元。

2016年,县财政批复烟叶生产办公室项目预算及追加支出174.14万元。烟叶生产办公室账面反映实际支出预算项目资金79.08万元,项目预算支出未按预算列支95.06万元。

二、收支及资产负债情况

(一)财务收支

烟叶生产办公室2015年度收入共计169.25万元,其中:拨入行政运行76.68万元、农业生产支持补贴20万元、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31万元、住房公积金4.57万元、其他收入37万元。2015年度支出共计171.4万元,其中,事业支出-基本支出171.4万元,当年收支结业-2.15万元,年初结余2.17万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结余0.02万元。

烟叶生产办公室2016年度收入共计255.52万元,其中:拨入行政运行75.9万元、农业生产支持补贴22.18万元、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151.96万元、住房公积金5.48万元。支出共计255.51万元,其中:事业支出-基本支出176.44万元,拨出经费79.08万元,年末财政收回未列支指标0.12万元,当年收支结余-0.11万元,2016年初结余0.02万元,截至2016年底累计结余-0.09万元。

(二)资产负债

2016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9.01万元,其中:其他应收款1.06万元,固定资产27.95万元。负债总额1.15万元,其中:其他应付款1.15万元。净资产总额27.86万元,其中:固定基金27.95万元,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0.09万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根据中共洛宁县纪委、洛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控制数的通知》(宁纪文〔2015〕11号)文件规定,2015年烟叶生产办公室“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总计17.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22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2.89万元。

2015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总计18.1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3.63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56万元,超支1.67万元。

2.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烟叶生产办公室参照中共洛宁县纪委、洛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预算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控制数的通知》(宁纪文〔2015〕11号)文件规定的 “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总计17.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22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12.89万元。

2016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总计14.54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1.9万元;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64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未按预算规定进行会计核算146.06万元

2015年至2016年度将项目预算资金记入行政运行资金使用,全部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科目列支,共计146.06万元,其中,2015年51万元、2016年95.06万元。造成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界定不清,单位预算的编制、追加和执行缺乏严肃性,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无法考核

(二)超标准列支4.62万元

1.超支公车运行维护费1.67万元

2015年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限额为12.89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4.56万元(其中公车运行维护费科目列支13.7万元、其他科目列支0.86万元),超支1.67万元。

2.超支福利费2.95万元

2016年度共计列支福利费4.54万元。其中:在福利费科目列支1.06万元,在其他科目中列支看病号、慰问收烟点职工等支出3.48万元。当年福利费预算1.59万元,超预算列支2.95万元。

(三)账务处理不规范9.7万元

2015年至2016年度,预付石油公司加油充值卡款9.7万元,直接计入事业支出,未同时计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核算预付款项的使用情况,造成预付资金的实际使用和结余情况失去财务审核、监管。

(四)支出原始证据不足5.67万

1.2015年至2016年在事业支出列支看望贫困户、病号及其他大张量贩购物等17笔1.87万元,无经办人支出明细、购物明细情况或发放明细,不能充分证明实际购买商品的用途;

2.2015至2016年度在事业支出中列支过路费0.81万元。无出差具体地点、日期、人数、天数等必要信息,不能充分证明其真实性;

3.2015至2016年度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下乡加油租车2.99万元,无下乡具体日期、地点、次数、人数、租车标准、天数等详细情况,不能充分证明其真实性。

上述支出共计5.67万元,原始凭证只有一张发票,无支出明细清单,或支出无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或文件。支出原始证据不充分、用途或事由不明,无法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不符合支出的基本要素。

(五)应列未列固定资产0.25万

2016年,烟叶生产办公室购置打印机2台0.25万元未列入固定资产账户管理。

四、审计处理意见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洛宁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